浏览量:151次
泸州银行关于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公告
尊敬的泸州银行客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巩固拓展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我行依据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5〕76号)及文件附件《四川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依法合规推进个人消费贷款贴息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贴息范围
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客户使用我行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中实际用于四川省消费,且我行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四川省财政贴息支持。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二)贴息标准
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按符合条件的实际用于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本金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利率的50%。政策执行期内,每名借款人在我行可享受的全部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15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30万元),其中在我行可享受单笔5万元以下的个人消费贷款累计贴息上限为500元(对应符合条件的累计消费金额10万元)。
二、具体流程
(一)贴息协议签署
为有效识别符合贴息条件的消费交易信息,借款人需在政策执行期内到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泸州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授权我行获取、识别、审核贷款发放账户交易信息,明确财政贴息项下相关权利义务。
若借款人未签署协议,不同意授权我行查询相关交易信息,相应不享受财政贴息政策,但不影响借款人正常申请、使用个人消费贷款。
(二)贴息资金申请
借款人自主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享受财政贴息政策,针对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借款人需提供银行卡消费POS单、账户流水或支付凭证、发票等能够证明用途为四川省消费的其他材料。针对单笔5万元及以上消费,借款人申请时需证明用途类别,并提供四川省内本人实名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如银行卡消费POS单、转账回执、账户流水、支付凭证等)。
(三)贴息计算及发放
政策执行期内,我行将按照政策规定的贴息比例、贴息上限计算贴息金额,在贷款每期还款日或发起提前还款时,由客户先正常支付贷款利息,后续我行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贷款存续期内提前结清或部分归还本金的,按与实际消费金额对应的贷款金额及时间贴息。
(四)不予贴息的情形
1.未签署协议,不同意授权我行获取贷款发放账户交易的个人消费贷款。
2.未使用我行放款账户进行四川省内消费的,如取现、提现、转账至个人账户、向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充值等。
3.贷款发放当日结清的贷款或贷款发放当日结清部分的金额。
4.满足贴息的消费发生退款。
5.贷款处于逾期、不良状态。
6.存在虚构交易、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提供假资质、假材料、假交易、假用途等或通过不法中介代办贷款。
7.不符合四川省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要求或未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的其他情形。
三、温馨提示
我行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委托任何第三方办理,请谨防诈骗,保护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贷款经办机构或致电96830客服电话咨询。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泸州银行的信任与支持!
特此公告。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