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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商业银行

关于清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长期不动户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规定,我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对长期不使用的单位结算账户进行清理。

如您的账户在待清理范围内,请于2017年12月21日前持相关证件至贵单位开户银行办理重新启用或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请致电96830或咨询我行各营业网点。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任和支持,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泸州市商业银行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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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8号1号楼 蜀ICP备14004656号

版权所有©泸州银行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摘编,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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